凤凰知道:“微博直播”庭审的考虑是什么?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微博实时霸屏”这是22日8日46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中院发出的一条微博。

  随后该微博持续发出的滚动信息被新华社、人民网等媒体转载,有电视台在电视直播该新闻时,甚至出现了主持人“低头刷微博”的经典一幕。

  为什么济南中院选择用微博直播庭审而不是其他方式?这其中可能基于怎样的考虑?来看看中外在庭审直播做法上的对比。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的提出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巨大的作用。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审判应该有两个层次的公开: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贝卡利亚这一闪光的思想用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当首推美国“权利法案”中的第6条修正案,其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19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针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和确定他在一个诉讼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判定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该国际公约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每个人都享有被公开审判的权利。

  中国宪法早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对原来的条文未作任何修改。此外,中国的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和基本规则。(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10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条。)可见, 审判公开在中国不仅仅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

  据今天的济南中院微博,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1996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电视直播番禺“12 22”特大劫钞案;1998年7月11日,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影著作权被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央电视台首次做了现场直播;当年7月27日至30日,广州电视台更是连续3天,对广州市中院审理的“两枪一斧”抢劫案进行庭审直播。

  但也正是这几次庭审直播后,学界开始出现反对声音。法学教授贺卫方曾撰文,认为直播会干扰法庭、庭审并不是受所有观众欢迎,另外,电视只是直播了“审”的过程,而没有直播“判”的过程,“这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限”。

  在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中也提到,“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如今,大陆除了一些电视台与法院合作的法庭纪实类节目外,电视庭审直播几乎绝迹。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事实上,英美等国早就对电视等庭审直播方式进行了诸多限制规定。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在法庭进行无线电广播。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庭审公开,但不允许在法庭内摄影,为了记录、重现庭审,现场专门有两名画师在庭上作速写,然后将速写画发布给各新闻机构以供发表。主持庭审的法官可以对任何妨碍、阻止或为难法庭进行审判,从而贬低法庭尊严的行为,处以藐视法庭罪。

  英国庭审也一律公开,但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明文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1981年《藐视法庭法》禁止旁听人员使用录音机,只有法官具有同意使用录音机的权力。

  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的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法官拒绝;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之后又申请获得法庭提供的录像再在庭审后转播庭审情况,亦遭到拒绝。

  事实上,真正的庭审直播和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微博的兴起使得人人皆是记者。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点对点”传播模式,采用“多点对多点”的人际网格转播方式。其特点在于大众化、实时性、传播快和富有创造力。

  微博进入庭审的作用与审判公开的目标不谋而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便成为大势所趋。与电视直播相比,微博的图文直播方式因减轻了对庭审人员表演欲的刺激以及迅时性的特点成为近年各国庭审公开的方式,各国对微博庭审直播的态度也逐渐从绝对封闭转变为相对开放。

  还是以英国为例。在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2010年12月,在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关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保释听证会中,记者向法官申请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法官Howard Riddle 表明他并不反对。于是,在阿桑奇的听证过程中,有几名记者使用推特进行了实时报道。然而,随后的在高等法院举行的阿桑奇保释听证会中,Ouseley法官表明不能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对同一案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发了英国社会关于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能否使用推特的激烈讨论。

  后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官签发了《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临时性指导意见》确定了法官在考虑记者对用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申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使媒体可以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过程,批准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不会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

  2011年2月3日,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明确最高法院法官允许记者、公众和法律团体利用社交媒体的实时文字报道使外部世界知道法庭上发生了什么。

  在2010年12月20日的临时性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官对微博庭审直播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微博庭审直播的申请,当微博庭审直播损害到法庭审判活动时,法官有权撤销该许可。在2011年12月14日颁布的正式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法官有权随时撤销许可。

  微博庭审直播的规范化过程在英国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和广泛的咨询意见,正式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的庭审过程将进一步公开,然而这并非是一个终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摄像机进入法庭的呼声逐渐高涨,而在苏格兰,1992年就在有限条件下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2012年2月,英国三家最大的媒体BBC、ITN和Sky联合向英国首相写了一封信提议要求制定新的立法尽快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

  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其中在犯罪与法院法案中提出,法院和法庭系统将要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透明度和司法多样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对法庭进行录音录像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体系。尽管录音录像仅被允许在上诉法庭使用,并且不得拍摄到被告人和证人的图像。这意味着英国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微博庭审直播一样,对于摄像机进入法庭录音录像改革的实现,同样值得人们拭目以待。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这是22日8日46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中院发出的一条微博。

  随后该微博持续发出的滚动信息被新华社、人民网等媒体转载,有电视台在电视直播该新闻时,甚至出现了主持人“低头刷微博”的经典一幕。

  为什么济南中院选择用微博直播庭审而不是其他方式?这其中可能基于怎样的考虑?来看看中外在庭审直播做法上的对比。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的提出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有巨大的作用。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审判应该有两个层次的公开: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作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贝卡利亚这一闪光的思想用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当首推美国“权利法案”中的第6条修正案,其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19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针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和确定他在一个诉讼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判定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该国际公约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每个人都享有被公开审判的权利。

  中国宪法早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对原来的条文未作任何修改。此外,中国的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和基本规则。(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10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条。)可见, 审判公开在中国不仅仅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

  据今天的济南中院微博,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1996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电视直播番禺“12 22”特大劫钞案;1998年7月11日,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影著作权被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央电视台首次做了现场直播;当年7月27日至30日,广州电视台更是连续3天,对广州市中院审理的“两枪一斧”抢劫案进行庭审直播。

  但也正是这几次庭审直播后,学界开始出现反对声音。法学教授贺卫方曾撰文,认为直播会干扰法庭、庭审并不是受所有观众欢迎,另外,电视只是直播了“审”的过程,而没有直播“判”的过程,“这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限”。

  在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中也提到,“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如今,大陆除了一些电视台与法院合作的法庭纪实类节目外,电视庭审直播几乎绝迹。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事实上,英美等国早就对电视等庭审直播方式进行了诸多限制规定。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在法庭进行无线电广播。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庭审公开,但不允许在法庭内摄影,为了记录、重现庭审,现场专门有两名画师在庭上作速写,然后将速写画发布给各新闻机构以供发表。实时票房主持庭审的法官可以对任何妨碍、微博实时号出售阻止或为难法庭进行审判,从而贬低法庭尊严的行为,处以藐视法庭罪。

  英国庭审也一律公开,但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明文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1981年《藐视法庭法》禁止旁听人员使用录音机,只有法官具有同意使用录音机的权力。

  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的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法官拒绝;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之后又申请获得法庭提供的录像再在庭审后转播庭审情况,亦遭到拒绝。

  事实上,真正的庭审直播和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微博的兴起使得人人皆是记者。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点对点”传播模式,采用“多点对多点”的人际网格转播方式。其特点在于大众化、实时性、传播快和富有创造力。

  微博进入庭审的作用与审判公开的目标不谋而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便成为大势所趋。与电视直播相比,微博的图文直播方式因减轻了对庭审人员表演欲的刺激以及迅时性的特点成为近年各国庭审公开的方式,各国对微博庭审直播的态度也逐渐从绝对封闭转变为相对开放。

  还是以英国为例。在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2010年12月,在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关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保释听证会中,记者向法官申请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法官Howard Riddle 表明他并不反对。于是,在阿桑奇的听证过程中,有几名记者使用推特进行了实时报道。然而,随后的在高等法院举行的阿桑奇保释听证会中,Ouseley法官表明不能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对同一案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发了英国社会关于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能否使用推特的激烈讨论。

  后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官签发了《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临时性指导意见》确定了法官在考虑记者对用社交媒体直播庭审的申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使媒体可以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过程,批准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不会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

  2011年2月3日,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明确最高法院法官允许记者、公众和法律团体利用社交媒体的实时文字报道使外部世界知道法庭上发生了什么。

  在2010年12月20日的临时性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官对微博庭审直播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微博庭审直播的申请,当微博庭审直播损害到法庭审判活动时,法官有权撤销该许可。在2011年12月14日颁布的正式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法官有权随时撤销许可。

  微博庭审直播的规范化过程在英国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和广泛的咨询意见,正式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的庭审过程将进一步公开,然而这并非是一个终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摄像机进入法庭的呼声逐渐高涨,而在苏格兰,1992年就在有限条件下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2012年2月,英国三家最大的媒体BBC、ITN和Sky联合向英国首相写了一封信提议要求制定新的立法尽快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

  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其中在犯罪与法院法案中提出,法院和法庭系统将要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透明度和司法多样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对法庭进行录音录像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体系。尽管录音录像仅被允许在上诉法庭使用,并且不得拍摄到被告人和证人的图像。这意味着英国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微博庭审直播一样,对于摄像机进入法庭录音录像改革的实现,同样值得人们拭目以待。

  凤凰网评论员,负责凤凰新闻客户端“凤凰知道”栏目的内容写作,研究专长为法律、社会类话题。微博实时号自助购买平台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评论